化妆品规范经营要点口诀及注解

作者:元旭药业 添加时间:2018-01-17 13:16

       上游企业存资料,购进销售建台账,经营产品要执照,进口未批不能卖,经营特化要批件,非特备案才能销。

       (商家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商家应建立上游供货、生产企业格案,档案包括:所经营产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找照》资料,上游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用》和业务员身份资料、授权书等;产品购销须制作并保留购进和销售合账,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均可,须保存至产品限用日第之后六个月;经营进口化妆品领持有产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胸、除臭、祛斑(含美白)、防晒9种功效的化妆品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商家经营上述产品须保留批件复印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经网上备案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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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不得分装、配制化妆品,经发现将按无证生产进行处罚; 标示祛痘、美白、嫩肤等功效的产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风险较高,商家在经营时须谨慎,选择正规厂家的合法产品并保留相关票据,监管部门也会经常抽检上述产品,如发现含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商家也会承担相应责任被立案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均属假冒伪劣产品,经发现将立案处罚,严重的将移交公安部门查办; 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即“水货”) 会被处罚;宣称美白功效的产品(如: 美白、嫩白、焕白、哲白、柔白、润白等),于2013年12月16日开始均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于2015年6月30日起,宣称具有美白功能的防晒类产品(以下称美白防晒化妆品),应同时持有祛斑类和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仅具备防晒类批件的美白防晒化妆品一律不得生产,2015 年6 月30 日之前生产的仅取得防晒类批件的美白防晒化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销售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会被立案处罚; 监管部门发现商家存在须责令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再有发现者,也将立案处罚。)

       标识标签有规定,名称成分要标清,厂名地址许可号,日期批号合格标,中文标识要规范,疗效不得有宣传。

       (国内销售的化妆品外包装的标识要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必须在外包装上以中文标示: 产品名称、净含量、全成分表、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含实际加工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限用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夺大功能、虛假宣传;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产品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将按销售假药予以立案查处,其余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产品,将予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

       日常管理有制度,合格报告要常备,不良反应须上报,问题产品立召回,经营环境很关键,确保质量不后悔。

       (商家须建立并实施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产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质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上制度要有纸质版本在商家保存并按制度执行;商家要常备所经营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发现使用者出现不良反应时要登记,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或通过管理方上报,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须立即召回,经营场所保持整洁,要注意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贮存、运输化妆品要注意保持干燥及防止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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